案件名称: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映妮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223民初14157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攸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0-15公开日期:2018-10-23
当事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杜映妮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223民初14157号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攸洲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满,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杜映妮,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达公司)与被告杜映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卓信达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杜映妮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2018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映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映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利息为14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杜映妮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5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6日,被告杜映妮通过互联网“mo9信用钱包”APP平台与出借人章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杜映妮向出借人章菁借款人民币2000元、借款期限14天、借期利息14元等事实。

同日,出借人章菁委托上海佰晟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机构向被告杜映妮实际支付了借款本金2000元。

2018年7月27日,出借人章菁与原告卓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杜映妮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出借人章菁与被告杜映妮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出借人章菁与原告卓信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章菁向被告杜映妮实际支付借款时生效,债权转让协议自转让通知到达被告时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杜映妮在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

现出借人章菁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卓信达公司并通知了被告杜映妮,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卓信达公司偿还该笔借款。

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支付14元借期利息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利率上限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被告若违约应支付原告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因原告卓信达公司与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审代理费为155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且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55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本案诉争标的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中关于湖南省地方标准规定,且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本案实行一审终审。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杜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