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0782民初2624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6公开日期:2020-05-08
当事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782民初2624号原告: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南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东,系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伟,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李志明,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原告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80977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80977元;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12.9883%);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200000元,利率9.991%,期限至2016年8月11日,用途为工程进料,逾期违约依合同约定利率加收30%利息。

截止2019年7月30日共拖欠利息80977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还款意向,故提起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80977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80977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