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战兴源与路派(上海)房车有限公司、盟旅(太仓)房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4民初20866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30公开日期:2020-05-08
当事人:战兴源;路派(上海)房车有限公司;盟旅(太仓)房车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4民初20866号原告:战兴源,男,1942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某,女,1947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路派(上海)房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盟旅(太仓)房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厂长。

原告战兴源与被告路派(上海)房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派上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战兴源的申请,依法追加盟旅(太仓)房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旅太仓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战兴源、被告路派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吕梅及被告盟旅太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战兴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路派上海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2、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319,000元,原告将所购车辆退还二被告。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1日,原告在位于江苏省太仓市岳王镇台中路XXX号的盟旅(上海)房车有限公司订购了加长轴B型黑色房车一辆,并于9月20日在太仓市该房车生产厂内交接完毕、付清款项,累计支付319,000元,原告便将车提走。

后原告以女儿战晓颖名义开始办理车辆上牌手续。

但经几个月的时间,经广州几家车管所验证,该车排量参数及标配等不符合规定标准,车管所不予上牌。

之后经过与厂家的多次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路派上海公司辩称,路派上海公司已向原告提供了质量合格的车辆,合同中没有约定路派上海公司负有办理上牌的义务。

根据路派上海公司的了解,原告的车辆是可以上牌的,路派上海公司也愿意配合原告办理上牌手续。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盟旅太仓公司辩称,盟旅太仓公司是代为加工汽车内饰装潢的,交付的车辆符合旅居车质量标准,当时车辆无法上牌的原因是由于数据没有更新,现在已经符合上牌标准了。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1日,原告战兴源与盟旅(上海)房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路派(上海)房车有限公司】签订上海盟旅房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路派上海公司购买加长轴B型房车一辆,车辆价格为325,000元;交付方式为:甲方至交付地点自提;验收方式为: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验收完成后,双方应共同签署销售交车确认单,甲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保证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合法的资格,并在购车后依法律规定的时间到有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一切登记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支付了定金5万元,于2018年8月20日、9月19日分别支付购车款10万元及169,000元,总计支付购车款319,000元。

涉案车辆经被告盟旅太仓公司的改装和装潢后,于2018年9月20日交付原告,原告对车辆质量问题未提出过异议。

原告提车后,以其女儿战晓颖名义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天河分所及增成分所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9日出具退办凭证,退办原因为:“旅居车未设电源总开关漏电保护设施”、“六合一平台显示请维护排量参数,我所无法处理,予以退办”,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补充资料后再行办理。

诉讼中,被告路派上海公司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而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以上事实,有上海盟旅房车销售合同、付款凭证、购车发票、车辆退办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路派上海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原告付清购车款后,二被告交付了车辆及发票等单证,购车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现原告以涉案车辆未能上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院认为,第一,被告路派上海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其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