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住所地:曲靖市玄坛路。
法定代表人余先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泽云,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麒麟区寥廓街道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学院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殷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波,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李树生,男,汉族,1966年3月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第三人余开春,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余祥柱(已故)之子。
第三人余秋芳,女,汉族,1974年9月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余祥柱(已故)之女。
朱惠芳因诉曲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原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行终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惠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暗箱操作,在房产监理所所长王玲、局长余先辉、魏富云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就予以审理,且在裁定书上落有名字,并叫与案件无关的人来法庭是错误的。
其作为母亲的代位继承人,却无申诉资格,无诉讼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有证人、房屋实体、书证证明其有诉讼资格,证明市房管局在乱作为。
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市房管局提交意见称,朱惠芳起诉时提到了原总塘街27号附1号、附2号、附4号房屋。
经其查询房屋登记资料,无附4号房屋登记记载。
附1号房屋经原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4)中民上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惠文的遗产由张仕辉继承,张仕辉补助朱联友人民币300元,1986年2月21日该房屋正式登记在张仕辉名下,1999年张仕辉将该房屋卖给现产权人余祥柱。
关于附2号、附3号房屋其在一审中已提交相关办证资料,证明该房屋与朱惠芳及其母亲或外祖父母无关。
朱惠芳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其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办理涉案房屋登记办证及换发证和变更登记。
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裁定正确。
请求驳回朱惠芳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一)项、(二)项、(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朱惠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并变更市房管局作出的原总塘街27号附1号(编号为9365号)、附2号(编号为9367号)房屋登记,勘查违法变更的学院街88号附4号(原总塘街27号附4号)房屋,归还其母亲张月华房屋。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