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鹤岗市鸿检煤矿,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峻德。
法定代表人:贺佩全,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云,该煤矿办公室主任。
原告李增林与被告鹤岗市鸿检煤矿(简称鸿检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增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增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三个月的劳务费24,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份雇佣原告任值班矿长职位,约定每月劳务费8,000.00元,至9月份共工作5个月。
被告欠三个月劳务费24,000.00元拒不给付。
原告于2019年9月向市劳动仲裁申请,因原告已退休,仲裁委不予受理,故提出诉讼。
我去工作没有签书面劳务合同,我已经退休,所以是劳务关系。
鸿检煤矿辩称,我方意见是以考勤表为准,考勤表没有李增林的名字。
虽然原告确实在我单位工作了,但应该找四个承包人要工资。
他们怎么来的,定的多少工资矿上都不知道,工作多长时间矿上也不知道,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原告李增林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工资表的照片打印件二份。
证明欠工资数额是24,000.00元,一份有原告的副矿长韩大伟的签字,另一份有胡文和韩大伟二人的签字。
原告质证认为,被告承认矿方财务和法人贺佩全签字的,胡文和韩大伟签字的矿方不承认,韩大伟只是管理人员,不能代表法人。
本院经审查核实认为,该证据经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民初182号案件中,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对比,内容一致,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仲裁委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证明原告去仲裁但不予受理,原告是退休人员,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鸿检煤矿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安全生产协议和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证明我矿有内部承包,双方有合同有协议,所有的事应由承包方承担,现正在走法律程序。
内部承包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到2018年6月末因为省里和市里下令停产,协议履行发生困难,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与被告没关系。
2.兴安区煤管局文件三份。
证明2018年6月20日到7月15日期间,对我矿停产期的三项安全措施的审批意见。
同时证明我矿全部放假,留下了更夫、门卫、监控、主扇司机、部分井下电工和瓦检员,其他人员放假,承包方让谁上班和怎么安排我方不知道。
原告质证认为,文件工人没看到,工人要的是工资,虽然有文件,但矿上没有完全停产,我们也都正常上班了。
文件下来后采掘停了,但为了达标迎检,井下的活这期间全都干了,很多人都在上班。
就是采掘的人也有部分要上班,需要就得来。
被告说留下的人之外,我们其他人也都得上班。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证明停产是省政府下文件定下来的。
原告质证认为,文件我不知道,跟我没关系,我上班了就是要工资。
4.2018年7--9月考勤表和8-9月煤矿欠发工资汇总。
证明煤矿这期间出勤和欠工资情况。
原告质证认为,我是矿上管理人员,由矿长考勤,别人不考勤我们。
本院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核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6日,鹤岗市鸿检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胡文等四人作为乙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全权负责煤矿的安全产,乙方独立核算,自行决定人财物的管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按时给工人开资,乙方提供工资表,保证所管理的员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签度劳动合同等。
2018年7月,根据各级政府文件,鸿检煤矿停产等待复产验收。
原告李增林于2018年4月26到被告鸿检煤矿担任矿长职务,到9月份止,没有签订劳务合同。
2019年9月,李增林以鸿检煤矿拖欠其2018年7至9月工资共2.4万元为由,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其已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不予受理,李增林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鸿检煤矿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应按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等劳动权利。
鸿检煤矿依法有招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标准、对工人登记造册、考勤、支付工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等权利和责任。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