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正达,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上述两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舜耕路交汇处(火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8666543W。
法定代表人:刘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
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邹学彦、邹正达与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403民初370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48688元,执行费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