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兆宏,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原告刘毅与被告王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兆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毅提出诉讼请求:1.王兆宏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支付利息780.84元;2.王兆宏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3.本案受理费由王兆宏承担。
事实和理由:“借贷宝”是借贷服务平台,为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小额借贷提供撮合、登记、贷后管理等服务。
刘毅、王兆宏均为“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
2018年2月24日,王兆宏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了借款邀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
同日,刘毅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相关约定内容,确认出借给王兆宏:金额人民币:2000元;借款时间: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12日;年化利率为24%。
同时,刘毅将此笔款项划付至王兆宏账户。
王兆宏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经催促仍未还款。
刘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王兆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毅向本院提交双方身份信息、《借款协议》、借款记录、还款记录表。
拟证明已按照协议向王兆宏出借2000元,王兆宏逾期未还款。
1、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技术服务的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借贷宝(域名:www.jiedaibao.com),为“借贷宝”上的用户提供融资信息发布及交易撮合等服务;借款人拟通过借贷宝平台借入资金,出借人拟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借款人出借资金。
2、刘毅(甲方)、王兆宏(乙方)、人人行公司(丙方)于2018年2月24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元,人人行公司向乙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电子合同中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以及还款方式,合同盖有人人行的电子签章。
3、借款记录上盖有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签章,记载明了交易类型、金额、订单状态、订单时间、会员编号、转出客户姓名、转出客户身份证号、转出会员编号、转入客户姓名、转入客户身份证号等信息。
4、还款记录上盖有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签章,记载有还款协议编号、债务人、债权人、借出时间、应还时间、本金、利率、计息周期、利息、罚息、已还本金、还款总金额、数据生成时间等信息。
王兆宏未到庭进行质证。
审理中,刘毅称其借贷宝平台绑定了银行卡,支付借款是通过借贷宝绑定银行卡支付或者余额支付,具体记不清楚了,也无法提交对应银行流水。
同时,刘毅称王兆宏是“借贷宝”为其自动匹配的借款人,也许是其认识同名的人具体是谁也不清楚。
刘毅还称,借贷宝平台是人人行公司的,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与人人行公司是同一家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单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
本案中,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