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谭兴勇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230执1510号之二
所属地区:重庆市丰都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8公开日期:2020-04-16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谭兴勇
案由:信用卡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0执1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00230908786111T。

负责人:丁文典,行长。

被执行人:谭兴勇,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谭兴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渝0230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兴勇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978.43元及利息、复利,滞纳金579.9元,手续费319.9元,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1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警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房屋3套,无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小,未予以扣划。

4、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谭兴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溪路7号附1号(306房地证2015字第08898号)房屋一套,该房已抵押,因本案执行措施系轮候查封且本案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暂不宜处置。

5、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谭兴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号*单元负***(***房地证****字第00****号)房屋一套以及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号9008(***房地证****字第00****号)房屋一套,该两套房屋已抵押79万元,扣除相关费用之后,涉案财产的司法变价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暂不宜处置。

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8、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2019年11月22日告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