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郭峰,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仙客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汇鑫温泉都市庭院A3-01号。
法定代表人:拜国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拜国红,女,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宋基太,男,汉族,1954年2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仙客来制衣有限公司、拜国红、宋基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06)西碑证经字第1123号公证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拜国红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室房产一套。
现该套房已评估完毕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