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李时林古与李日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时林古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县人民法院(2019)川113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李日仁应支付李时林古劳务费10200.00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日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日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经本院两次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日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德国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