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榆海,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旧飞机场。
法定代表人:罗华娇,职务:总经理。
原告黎就多与被告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横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树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赖静贤、刘敏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黎就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榆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工商联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就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付清无故拖欠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原告(被告按照每个月给原告发放工资人民币8500元为标准基数)自198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止(办理退休之时)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的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代看管理劳动任务的原告在起止日期内(合计共242个月)应支付给原告工资人民币合计总金额205.7万元给原告本人;2、被告按照一次付清工资给原告工资人民币合计总金额(205.7万元)的百分之五十作为无故拖欠原告在起止日期内(198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止)应支付工资合计总金额的加付赔偿金额102.85万元给原告本人;3、被告一次性付清无故拖欠留用固定原告(被告按每个月给原告发放工资人民币8500元为标准基数)在沙梨园分场管理的原告事实(从2003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的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2005年3月29日旧飞机场列为军事禁区)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沙梨园分场面积内)管理劳动任务的原告在起止日期内(共196个月)的应支付给原告工资人民币合计总金额166.6万元给原告本人;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一次性付清无故拖欠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原告(被告按照每个月给原告发放工资人民币8500元为标准基数)自1983年1月起至2003年4月止在岗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的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坐落横江农场沙梨园地段)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场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沙梨园分场面积内)法定代看管理劳动任务的原告在编在岗起止日期内(合计243个月)应支付给原告工资人民币合计金额206.5万元给原告本人;2.被告一次性付清无故拖欠原告自1983年1月起至2003年4月止在岗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的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坐落横江农场沙梨园地段)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场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沙梨园分场面积内)法定代看管理劳动任务的在编在岗起止日期内(合计共243个月,按月薪工资人民币8500元标准)应支付给原告工资人民币合计金额206.5万元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的加付赔偿金额103.2万元给原告本人;3.被告确认留用原告固定在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管理,自2003年5月起至2019年8月止的在起止日期内原告事实继续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的负责对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场区(2005年3月29日650亩列为军事禁区)之外的约250亩(坐落横江农场沙梨园地段)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沙梨园分场面积约1034.8亩包括250亩在内)管理劳动任务(合计共195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4.被告一次性付清无故拖欠留用固定原告(被告按每个月给原告发放工资人民币8500元为标准)在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管理、原告事实(自2003年5月起至2019年8月止)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负责对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场区(2005年3月29日650亩列为军事禁区)之外的约250亩(坐落横江农场沙梨园地段)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沙梨园分场面积约1034.8亩,当中包括250亩在内)管理劳动任务的原告在起止日期内(共195个月)的应支付给原告工资人民币合计金额165.7万元给原告本人;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1958年4月26日,经原总参谋部批准保留“东至狗牙圳、南至沙梨园、西至公路、北至沙圳沟”范围的空军从化沙梨园飞机场。
1959年11月29日,法律授权原从化县人民委员会《如文》决定建立国营横江农场管理地区。
即日起,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事业法人单位)在每个月15号对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的职工管理旧飞机场及净空区域劳动任务发放工资的劳动关系确定存续。
原告作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的事业单位职工,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的负责对1979年1月10日空军39479部队与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签订空军从化沙梨园飞机场《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场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代看管理劳动法定任务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劳动关系确认存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从1959年11月29日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成立之日起具有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1979年1月10日法律授权空军39479部队(团级)与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县、处级编制事业法人单位)签订空军从化沙梨园飞机场《旧机场看管协议书》委托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负责代看管理。
依据法律规定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是法律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予以保护法定职责的主管工作部门(广州市农场管理局)派出机构的被受空军部队委托负责代看管理事业法人单位。
原告作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属下单位沙梨园分扬(用人单位)事业单位的职工,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场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代看管理劳动的法定任务。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给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在每个月15号对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职工原告发放工资。
(二)1980年6月在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基础上增挂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工商联合公司招牌,即本案被告,是国家政策调整兴办的农场农工商联合企业。
横江公司增挂招牌后,(此时是没有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块招牌),寄生在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
被告在没有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性质的情况下,被告对属下其他从事以营利为目得的经营单位职工按月发放工资,以及被告对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办公室及管理人员(2-4人、分场负责管理人员为职工性质及分场办公室人员为的职工性质)按月发放工资直至现在。
由于,座落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面积范围内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不具有作为被告从事以营利为目得的企业经营基地的法定条件,因此,被告对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沙梨园分场职工包括原告,从1983年1月1日起被告无故拖欠应在每个月15号发放工资给原告工资直至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之时止的工资。
被告对于原告主张被拖欠工资的权利、被告以每个月都有对包括原告在内所有沙梨园分场职工做职工发放工资表,等待公司日后统筹解决工资的予以答复。
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关于工资必须按月支付人民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被告违反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原告在被告从1983年1月1日起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职守尽责服从管理负责对《1日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代看管理劳动的法定任务。
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的工资,将政府财政拨款代管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沙梨园分场面积)管理劳动任务的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包括原告在内的职工工资财政拨款,分别挪用于被告在1980年6月后设立兴办的从事以营利为目得的作为安置被告管理人员及被告公司负责人从1978年后至1980年前期间内从外地迁入农场作为家属安置的人员(全民农业户口人口职工)职工(人数百人以上)的被告贸易公司(经理部)、饮料厂、汽车队、第二畜牧区(奶牛基地、横江中药加工厂前身)兴办运营经费以及作为每月发放上述经营单位职工工资。
据此,从1983年1月1日被告从而无故拖欠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工资。
1986年,国家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被告在无故拖欠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职工原告劳动工资的情况下,在1987年后被告将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沙梨园分场职工包括原告办理劳动合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代看管理劳动的法定任务。
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按月15号支付工资人民币给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发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990年9月14日在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事业法人单位)基础上兴办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横江公司)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非法人服务(联营)单位。
在原告第一轮劳动合同期满之后,被告在拖欠原告工资的情况下,在1991年后将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的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包括原告在内办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行政上的管理与原告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在被告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工资给原告的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原告服从管理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代管劳动的法定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签订《旧机场看管协议书》被受委托代看管理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国防军事基地不得用于非军事目的。
被告作为非法人服务单位不具有取代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事业法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被告不具有取代法律授权原从化县人民委员会《如文》建立国营横江农场管理管理地区的法律地位。
国家没有将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划分片区面积范围内座落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场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的(土地不动产)财产授予被告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①横江公司沙梨园分场(没有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被告内设部门)是作为对包括原告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的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代看管理劳动法定任务的管理(用人单位)。
②被告无故拖欠沙梨园分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原告工资与横江公司对名下其他从事营利为目得的经营单位职工由被告每月发放工资(包括沙梨园分场办公室管理人员职工在内),是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实行同工同酬的分别不同的对待区别。
③被告从兴办成立之日起没有向沙梨园分场职工原告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法定任务的劳动发放工资。
是违反法律规定,减损侵害原告依法享有工资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被告对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职工,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旧机场及净空区域代看管理劳动任务作出不发放工资的“红头文件”规章制度,是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每月在15号领取工资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规定,被告承担依法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被告从1983年1月1日起无故拖欠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职工原告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劳动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代看法定任务在每月15号发放劳动工资报酬,而被告对其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属下单位职工(包括沙梨园分场管理人员职工及办公室人员职工)每月发放劳动工资,被告是减损原告每月依法享有劳动工资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行同工同酬,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每月享有工资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被告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及时足额按月支付原告的工资,是违反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对其他属下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职工(包括沙梨园分场负责人员及办公室职工)按月发放工资,而对包括原告在内沙梨园分场职工无故拖欠发放工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减损了原告依法享有工资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按无故拖欠原告工资的合计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原告加付赔偿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①被告对属下单位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沙梨园分场职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被告对于原告主张补发从1983年1月1日起至退休之时止的被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权利,以先办退休手续,被拖欠工资待日后由公司来统筹解决,被告对原告予以答复的履行义务。
②被告对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没有当日一次付清(结清)无故拖欠原告的工资,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
被告对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就是违法。
③被告是故意拖欠原告工资至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来规避用人单位被告应按照每月发放工资人民币给劳动者原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④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一直至今没有一次支付清给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被告当日一次付清劳动者原告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律不同的规定调整关系。
⑤本案是劳动工资争议纠纷,而不是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终止与劳动工资争议之间没有关联。
由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后,被告固定留用原告归属在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管理。
(被告在每年的传统节日“中秋”、“春节”对原告职工发放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币作为职工福利)。
原告在被告固定留用无故拖欠工资情况下服从管理,继续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场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代看管理劳动的法定任务至今没有变化。
⑥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被告固定留用原告在沙梨园分场负责对旧机场及净空区域代管劳动任务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确定。
被告无故拖欠留用原告固定在沙梨园分场管理负责对旧机场(军事禁区)及净空区域管理劳动任务的劳动工资,被告分别侵害了原告在退休前依法享有按月在15号发放工资的合法权益以及侵害了留用原告固定在沙梨园分场代管任务享有按月在15号发放工资的合法权益。
⑦原告享有退休后的社保养老金与原告享有退休之前的用人单位被告每月在15号的工资支付是法律不同的规定调整关系。
没有法律规定原告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是对用人单位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职工退休之前工资主张权利的消灭。
⑧被告从1983年1月1日起无故拖欠属下单位沙梨园分场职工原告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代管法定任务的每月15号发放劳动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减损了原告每月依法享有劳动工资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每月享有工资的合法权益。
⑨被告固定留用原告在沙梨园分场代看管理旧机场及净空区域的原告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原告依法享有主张工资权利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复待后履行解决拖欠原告工资的义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是法律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代看管理的国防军事基地。
沙梨园分场职工包括原告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工作部门(广州市农场管理局)派出机构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用人单位)的职工。
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法律授权对军事基地的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事业法人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
2002年横江公司在无故拖欠原告劳动工资的情况下,被告由广州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分支机构转由原从化市管理,被告转由从化市管理后,原从化市将包括经原总参谋1958年4月26日批准保留“东至狗牙圳、南至沙梨园、西至公路、北至沙圳沟”的空军从化沙梨园飞机场,以及1979年1月10日空军39479部队与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签订空军从化沙梨园飞机场《旧机场看管协议书》委托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代管的空军沙梨园旧机场场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面积(沙梨园分场面积内)全部纳入明珠工业园开发区(东区),并且,将被告纳入明珠工业园开发区作为一部门由明珠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管理。
在法律没有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原从化市、县级市)享有兴办工业园开发区资格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明珠工业园开发区管委会取代法律授权原从化县人民委员会《如文》决定建立国营横江农场以及取代法律地位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县、处级编制事业法人单位)派出机构,从而规避被告从1983年1月1日起无故拖欠原告工资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被告留用固定原告在沙梨园分场继续负责履行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代管的法定任务劳动,是在横江公司及沙梨园分场(用人单位)众所周知的劳动事实。
2005年3月29日空军收回沙梨园旧飞机场场区面积列为军事禁区。
被告将原告固定在沙梨园分场作为职工管理继续负责对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场区(军事禁区)之外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管理任务劳动的法定任务,被告是保留事实劳动关系履行解决被拖欠劳动工资义务的责任。
原告作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确定存续,原告起诉被告的本案劳动工资争议一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2017年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申请人周榆海、李金湖、谢湛全等300人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的确定证据,是政府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法定职责,不受时效的限制,原告起诉被告的本案劳动工资争议一案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及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2017年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行复﹝2016﹞1066号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周榆海、李某、谢某等300人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的职工而作出的本府决定行政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周榆海、李某、谢某等300人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确定的新的特别确定,在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具有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包括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周榆海等300人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确定的新的特别确定的名单人员之内,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保护包括原告在内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代管法定任务享有劳动工资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确定,原告与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确认存续,是政府对拖欠沙梨园分场职工包括原告在内的工资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法定职责而作出的劳动关系存续的特别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中,原告向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的申请,是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
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认定事实不清楚、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是缺乏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
2、2017年4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行复﹝2017﹞174号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周榆海为第三人广州市国营横江浓工商联合公司下属沙梨园分场的职工而作出的本府决定行政行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是对申请人周榆海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工商联合公司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确定的新的特别确定。
本案中,周榆海为沙梨园分场职工原告推荐(委托)申请劳动仲裁一案的代表人之一,以及是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劳动工资争议民事诉讼的原告推荐(委托)的受委托人。
依据2017年4月l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本府查明“1980年,在原国营横江农场基础上成立了第三人,农场与公司二者并存至今”。
本府另查明“原告为第三人下属沙梨园分场的职工”。
本府再查明“2012年8月10日原告等458人不服原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12月29日与第三人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向原从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从上述本府查明印证显示,原告(申请人周榆海)等458人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工商联合公司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确定。
本案中,原告沙梨园分场的职工与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劳动关系存续。
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申请人周榆海等300人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的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的特别确定,是政府履行支付无故拖欠原告工资的义务。
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请求,不受时效的限制。
三、穗从劳仲不﹝2019﹞204-2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认定事实不清楚,缺乏证据;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
《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公平、不公正,是缺乏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
减损原告依法每月享有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的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沙梨园分场面积内)代管劳动任务工资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l、《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一条:①是对法律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空军沙梨园旧飞机场及周边净空区域法定管制范围内负责代看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是认定事实不清楚。
②是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申请人周榆海、李某、谢某等300人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确定的新的特别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的政府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法定职责的事实认定不清楚。
③是对横江公司不具有取代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事业法人单位)主体资格法律地位的事实认定不清楚。
④是对横江公司兴办是负责对从事不以营利为目得沙梨园分场职工原告负责对《旧机场看管协议书》代管法定任务劳动提供服务非法人单位认定事实不清楚。
⑤是对用人单位被告在2003年4月16日终止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关系并作辞退之时没有一次付清从198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4月16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关系之时的劳动工资,以及用人单位被告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之时拖欠原告从1983年1月1日起至办理退休手续之时止的劳动工资存续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终止的事实认定不清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被告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当日)没有一次付清(结清)被无故拖欠原告的劳动工资,是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在没有当日一次付清拖欠原告的劳动工资而对原告办理退休,从而被告以法定退休年龄来达到与原告劳动合同终止的目的,被告是故意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日)一次付清(结清)劳动者原告工资的法律责任。
在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之时被告办理原告退休手续的程序不合法。
本案中,是原告与被告(用人单位)拖欠原告的劳动工资报酬的争议,原告而提出救济的劳动仲裁申请,原告不是提出劳动合同纠纷的争议。
解决劳动工资争议应该适用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告当月一次性付清拖欠劳动者原告工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一条适用《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法规错误。
《不予受理通行书》适用的行政法规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之上位法的法律规定相抵触。
《不予受理通知书》缺乏证据和没有法律依据。
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当日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间是没有关联,是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不是国家立法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是行政部门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的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国家立法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终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条款终止,而不具有对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民事权利的消灭。
①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的前置法定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日)一次性付清(结清)劳动者工资。
由于用人单位被告无故拖欠劳动者原告的工资,劳动者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原告与用人单位被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没有成就。
因为,用人单位被告没有当日一次付清拖欠原告的工资。
而是用人单位被告故意拖欠劳动者原告工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来规避用人单位被告每月应支付劳动者原告工资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定职责,被告用人单位就是如此故意拖欠劳动者原告工资。
②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没有当日一次付清故意拖欠的原告工资,即便是被告给原告办理达到法定年龄的退休手续,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终止。
原告具有向被告主张被无故拖欠工资合法权益的民事权利。
原告与被告之同劳动关系存续不受时效的限制。
③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对用人单位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的法律赋予原告主张每月享有工资合法权利的消灭。
因为,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终止之间是不同的法律规定调整关系。
劳动者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前置条件是用人单位被告当日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后才能成就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否则,用人单位被告办理了劳动者原告的退休手续,是程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就是违法。
因此,劳动者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申请人周榆海等300人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确定的特别确定。
政府是履行支付拖欠沙梨园分场职工包括原告在内工资的义务职责,是不受时效的限制。
2、《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错误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法条适用,是适用法律条款规定错误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本案中,《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条是对2017年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申请人周榆海、李某、谢某等300人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场沙梨园分场的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的确定,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不受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的事实认定不清楚、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本案中,原告向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而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部门规章的法律规定。
《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公平、不公正,侵害了原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条“因你们没有证据显示自2015年12月起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情形,也没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故本委认为你们的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动审查时效是对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没有当日一次性支付(结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职工关系没有终止不受时效限制的事实认定不清楚,是违反(粵高法(2018)2号)第二十八条当中的上述规定。
《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条认定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
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视为被告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的证据。
根据2016年10月28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告知书》证据的作出日期,证明原告自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11月31日止之前的一年内之中原告有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劳动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
《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条是认定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的本案劳动工资争议民事诉讼一案有事实、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充分。
原告请求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依法提交了穗从劳仲不﹝2019﹞204-2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行复[2016]106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广州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