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坤、杜市里、房连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105民初8554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6公开日期:2020-06-24
当事人: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梁坤;杜市里;房连军;杨正磊;夏飞;路龙龙
案由:合同纠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8554号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之南京新地中心26楼2606号。

法定代表人:单祥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风险运营部专员。

被告:梁坤,男,199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杜市里,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房连军,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杨正磊,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夏飞,男,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路龙龙,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融公司)与被告梁坤、杜市里、房连军、杨正磊、夏飞、路龙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坤归还借款本金89600元及逾期罚息(以本金8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杜市里、房连军、杨正磊、夏飞、路龙龙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3日,被告梁坤在原告云融公司所有并运营管理的云融网居间服务平台提交借款申请,并于2018年8月22日与出借人及云融公司签订编号为34977的《居间融资协议》,分别约定:借款10万元(其中扣除居间服务费等费用5400元,实际打款金额94600元),借期5个月,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

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及云融公司已履行款项给付义务,但梁坤未按约还款付息。

根据《居间融资协议》的约定,云融公司已向出借人代为偿还了借款本息。

因被告杜市里、房连军、杨正磊、夏飞、路龙龙系梁坤的担保人,故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融公司滁州地区代理网点负责人邓繁荣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已被提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