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以标,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麦子权与被告李以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麦子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被告李以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子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3662.3元及至2019年11月6日止的违约金342183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欠款额1803662.3元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63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麦子权一向以来向被告李以标供应水泥,双方于2018年10月16日经核算,被告确认欠原告水泥款1803662.3元,承诺于2019年2月5日前支付900000元,于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903662.3元,逾期付款则按每日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并愿意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
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被告承诺按每日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原告将该计算标准调整为每日千分之一,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以标承认原告麦子权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且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以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子权支付货款1803662.3元及至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