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施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津勇,男,199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南京欣弘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弘升公司)诉被告吕津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欣弘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64000元履约保证金,支付19200元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4日,原告欣弘升公司(甲方)与被告吕津勇(乙方)签订《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以个人名义在甲方签约展开销售活动,甲方给予乙方合适之岗位职称,协议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乙方须完成的年销售指标为96万元;甲方给予乙方履约保证金共计64000元整,进场甲方支付乙方首笔履约保证金32000元,乙方完成业绩8万元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二笔履约保证金19200元,乙方完成业绩16万元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三笔履约保证金12800元,若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年销售指标,则甲乙双方协议期限延长至完成指标为止,甲方在支付乙方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乙方要予以保密,不可对外宣传,且乙方承诺签订本协议时只与甲方存续相应关系;乙方的销售回报、浮动收益、业绩中刷卡部分扣点等收益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业绩提成方案;乙方同意甲方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销售活动有序的开展;乙方承诺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与本协议同类的合作关系;本协议内未约定的,以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2018年6月20日,吕津勇向欣弘升公司出具收条,载明确认收到欣弘升支付的款项合计32000元;2019年7月9日,吕津勇再次向欣弘升出具收条,载明确认收到欣弘升支付的19200元;2019年9月5日,吕津勇再次向欣弘升公司出具收条,载明确认收到欣弘升支付的款项12800元。
另,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欣弘升公司以不同的自然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十一起诉讼,每起诉讼案由一样,案情类似。
本院认为,欣弘升公司与吕津勇签订《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吕津勇从欣弘升公司领取履约保证金,需完成欣弘升公司指定的销售指标、遵守欣弘升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接收其监督和管理。
从《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内容来看,欣弘升公司与吕津勇之间具有明显的人身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