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邳州市占城镇石屋寺,住所地邳州市。
负责人:王进中(法号:释三能)。
关于瞿必成与邳州市占城镇石屋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5月6日依法作出(2018)苏038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邳州市占城镇石屋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瞿必成工程款98580.8元及利息(以985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瞿必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3元,由原告瞿必成负担2168元,被告邳州市占城镇石屋寺负担2265元。
鉴定费6500元,由被告州市占城镇石屋寺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2019年8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9年8月22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金融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9年8月22日,通过邳州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0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发布。
5、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11月1日,实地走访调查,未找到王进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