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邳州市长江路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翊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川,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耿林,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润林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果,经理。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徐州润林化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02月13日作出(2019)苏0382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邳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邳环罚字[2018]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第三项及加处罚款陆拾肆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19年9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徐州润林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其余账户无有效余额可供执行。
3、2019年9月24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苏C×××××、苏C×××××号汽车三辆已被另案冻结,已通过邳州市车管所实施轮候查封。
4、2019年9月24日,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5、2019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州润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走访调查,该企业已于2018年4月被其主管部门责令停产,至今无经营活动。
6、2019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州润林化工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
7、2019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邳州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征收补偿款648800.00元,因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尚未发放该款项,暂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