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丽芬,任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井、龙翠婵,均为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生才,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生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15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一、支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谭生才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湘L×××××的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理;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谭生才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除下落不明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