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礼峰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1003民初6669号
所属地区:台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4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朱礼峰;陈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03民初6669号 原告:朱礼峰,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一鸣,台州市黄岩区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勇,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礼峰为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陈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朱礼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一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勇多次向原告朱礼峰借款,双方于2019年2月27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9年3月8日前归还。

后被告又于2019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

上述借款共计140000元。

被告至今未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礼峰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