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永祖,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申请执行人李阳与被执行人唐永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665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阳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唐永祖赔偿人民币共计407575.6元。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唐永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唐永祖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阳申请执行的407575.6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40757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唐永祖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将唐永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唐永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