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永祖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14执5305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7公开日期:2020-01-03
当事人:李阳;唐永祖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5305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唐永祖,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申请执行人李阳与被执行人唐永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665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阳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唐永祖赔偿人民币共计407575.6元。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唐永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唐永祖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阳申请执行的407575.6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40757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唐永祖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将唐永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唐永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