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勇华、吉方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1011执1428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内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5公开日期:2019-12-31
当事人:张勇华;吉方平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张勇华,男性,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吉方平,男性,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张勇华与吉方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川101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