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吉方平,男性,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张勇华与吉方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川101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