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家住保山市,现住奉新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诉刑诉〔201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7日晚上,在奉新县冯川镇冯川西路奉新宾馆路段,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猴子”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害人李某1驾骑的“雅迪牌”二轮摩托车(乘载李某2、廖某)相撞,造成李某1、李某2、廖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被告人叶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0.21mg/100ml。
经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2、廖某不负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1、李某2、廖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取得谅解。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凭证,提取笔录,抽血照片,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户口证明,证人陈某、邹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西神州[2019]毒鉴字第W0550号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江西神州[2019]技鉴字第3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相应增加其刑罚量。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