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与杨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322民初161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高青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2公开日期:2020-01-22
当事人:国井酒业有限公司;杨祥亮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1619号 原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中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泉,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振,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祥亮,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原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井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