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中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泉,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振,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祥亮,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原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井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