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万坤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绥中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1421执2272号
所属地区:绥中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4公开日期:2020-01-21
当事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万坤鹏;马璐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地址绥中县。

负责人:郝云峰。

被执行人:万坤鹏,男,1983年1月2日生,住辽宁省绥中县。

身份证号码:2114211983××××××××。

被执行人:马璐璐,女,1985年10月11日生,住辽宁省绥中县。

身份证号码:2114211985××××××××。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坤鹏、马璐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公证处作出的(2019)辽葫连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坤鹏、马璐璐达成和解协议。

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万坤鹏、马璐璐于2020年1月1日前将执行款全部给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执227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子刚 人民陪审员  万贺芝 人民陪审员  陶志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欢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