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蒙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吉0192民初202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0公开日期:2020-01-23
当事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蒙蒙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192民初2029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蒙蒙,男,1991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蒙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蒙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41,250元,贷款期限24个月,月利率7.8‰,利率调整方式为固定利率。

合同第2.2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根据合同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借款人应就未付款项支付逾期利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预期利率按月计收复利。

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第3.8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超过30天,贷款人有权按9.3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行使抵押权。

合同第9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应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即视为严重违约,贷款人有权自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如贷款人作出此种宣布,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还清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将所购车辆向原告设定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被告自还款12期起,开始连续拖欠贷款未还。

现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逾期贷款本金20,625元,逾期贷款利息2,451.87元、及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付未偿还贷款本金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93.75元;3.原告对车牌号为×××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刘蒙蒙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连续多期未偿还贷款,根据该合同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对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已足以补偿其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又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