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阳市于洪区熙佶饲料经销处与通辽农大利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0114民初21508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5公开日期:2020-01-31
当事人:沈阳市于洪区熙佶饲料经销处;通辽农大利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21508号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熙佶饲料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黄鹤,系经理。

被告:通辽农大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付庆生,系经理。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熙佶饲料经销处诉被告通辽农大利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熙佶饲料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