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75年6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陈增军,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王景山,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王书云,女,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新、王景山、陈增军、王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81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王建新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为19988.41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5.5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王景山、陈增军、王书云对王建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王建新追偿。
因王建新、王景山、陈增军、王书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王景山名下有苏C×××××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登记日期为2010年10月22日,不具有执行价值,申请人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王建新名下有登记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苏C×××××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
查明被执行人陈增军名下有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5日苏C×××××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陈增军采取15天拘留措施。
对被执行人王景山采取15天拘留措施,但因王景山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执行机关建议停止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