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526民初418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潢川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5公开日期:2020-01-07
当事人: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李军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6民初4180号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0GHY9G。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崇立,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伟,女,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李军,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潢川县。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被告李伟、李军现住址不明,导致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