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0GHY9G。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崇立,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伟,女,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李军,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潢川县。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被告李伟、李军现住址不明,导致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