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富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智阳,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和县。
上诉人北京擎天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智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智阳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智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