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汪天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宁,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义乌市彩卡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起诉人义乌市彩卡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单号为CB19030的买卖合同。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订购6个款式独角兽卡通形象拖鞋,总价款123012元,交货时间2019年7月5日,交货地义乌市稠江麻车新村8栋2单元。
2019年3月6日,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定金3万元。
2019年5月15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发送单号为CB19063订单,追加订购13各种类卡通形象拖鞋,总价249192元,交货期2019年6月20日。
2019年7月30日至7月31日,申请人陆续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28万元。
2019年8月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交付的三个集装箱货。
在申请人开箱检验中,发现被申请人居然以许多空箱、暖手宝和非合同标的等冒充,在一些装货箱子中,数量也严重不足,款式短缺。
为此,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并要求其补货,但终因被申请人拖欠工人工资、厂房租金,生产经营停滞等原因,不能完成剩余货物的交付。
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申请人有权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应当退还所收款项。
为及时追回货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买卖合同;2、被申请人立即退还申请人款项31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返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该诉讼请求系解除合同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本案争议标的并非为给付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标的,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