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广权,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曹宣文与被告徐广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被告徐广权与原告曹宣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2019)鲁0214民初483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中原被告已确认双方就涉案房屋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曹宣文再次就涉案房屋问题提起诉讼,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