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才能、赵永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崇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84执1937号之二
所属地区:崇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5公开日期:2019-12-31
当事人:王才能;赵永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19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才能,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系申请执行人之女。

被执行人:赵永强,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才能与被执行人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33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川A×××××的长城牌汽车一辆,本院无处置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房屋一套,因产权性质无法处置。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债权、不动产登记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51050元,经本次执行,已实现债权2633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