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102575722。
负责人:张新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行部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雨萱,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聚祥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宁和园A区48号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32184950F。
法定代表人:付芳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付芳芳,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陈学煜,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付志勇,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区室。
被执行人:武建丽,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区室。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聚祥腾商贸有限公司、付芳芳、陈学煜、付志勇、武建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7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张掖市聚祥腾商贸有限公司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借款491815.10元,承担利息15638.20元(清息至2018年6月21日),合计507453.30元,限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付芳芳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学煜、付志勇、武建丽对所担保的借款2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付芳芳、陈学煜、付志勇、武建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市聚祥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8875元,减半收取4437.50元,由被告张掖市聚祥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21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但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2019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19年5月22日、8月8日、11月21日、12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学煜名下甘G×××××6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付志勇名下甘G×××××9号江淮牌汽车一辆甘G×××××8号国威牌摩托车一辆。
此外,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5月22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掖市聚祥腾商贸有限公司、付芳芳、陈学煜、付志勇、武建丽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19年5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付芳芳、陈学煜、付志勇、武建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9年1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掖市聚祥腾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19年7月11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宁和园A区进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掖市聚祥腾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不再经营,其原经营场所占用的门面自2018年4月起便由案外人郑跃成租赁用于开办超市; 7.2019年8月25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党寨镇汪家堡村找寻被执行人付芳芳、付志勇、武建丽未找到,经向当地村社调查,查明付芳芳常年不在该村居住,付志勇、武建丽外出务工,付芳芳之前在宁和园有个公司,后来公司赔了不开了,欠了一堆债,付志勇、武建丽现在也在外躲债,家中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19年9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东园镇南路81号找寻被执行人陈学煜未找到,经向81号旁边超市调查,查明东园镇南路81号门面一直关着,至今没有租出去; 9.2019年11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其称被执行人都找不见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 10.2019年1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学煜名下甘G×××××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及付志勇名下甘G×××××号江淮牌汽车予以查封,甘G×××××号国威牌摩托车经征求申请人意见,认为价值较低,不要求法院查封; 11.2019年11月26日,本院从被执行人武建丽在农业银行的两个账户内分别扣划存款346.98元、2469.03元,从被执行人付芳芳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内扣划存款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