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恒与满忠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791民初1797号之一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7公开日期:2020-03-04
当事人:张某;满某某;庄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1797号之一 原告:张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光快,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某某,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第三人:庄某某,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满某某、第三人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