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汪小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小龙,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文,系该行员工。
被告:曾艳,女,1987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缺席。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因与被告曾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曾艳偿还借款本金9,683.13元,所欠利息、罚息474.01元、复息6.42元(暂算至2019年11月06日),共计10,163.56元,剩余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截止2019年11月06日,被告尚欠原告到期的扫码e贷贷款本金9,683.13元,利罚息共计474.01元、复利6.42元。
双方约定:借期年利率6.525%,逾期罚息、复利均为年利率9.7875%。
2019年1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并产生实名制查询费50.00元。
本院认为,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债务人应当依约还本付息。
实名制查询费系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债务人应当负担。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偿还扫码e贷贷款本金9,683.13元、截止2019年11月06日的利罚息共计474.01元、复利6.42元及从2019年11月07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