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海防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211行初144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4公开日期:2020-03-10
当事人:张海防;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211行初144号 原告张海防,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顶曾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8004173881J。

法定代表人王达,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根宣,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贤政,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沥滘路298号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4478。

法定代表人王柏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教存,男,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建平,男,汉族,1992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防诉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说明因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庭外协商处理方案,案涉行政争议已解决,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防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