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中良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971执2876号之二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3公开日期:2020-03-16
当事人: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中良
案由:其他案由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8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二号楼3楼02室。

法定代表人黎俊东。

被执行人南中良,男性,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中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777875.0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应执行费。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085e9858efe6d07a51d2f3e84@wx.tenpay.com),冻结期限至2020年1月14日止,扣划了上述账户存款4718.02元;本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坑镇××大道北××花园××住宅楼105的房产,拍卖所得款2367360元;上述两笔款项用于分配,本案分得款项393603.42元,扣除拍卖服务费12835元、执行费5611.53元后余款375156.89元已划拨给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暂未回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