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恒寿与王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晋0213民初5723号
所属地区:大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31公开日期:2020-03-10
当事人:李恒寿;王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3民初5723号原告:李恒寿,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霞,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荣,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路138-1号。

负责人:陈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恒寿与被告王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恒寿于2019年12月26日以被告地址不明确且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恒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