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被执行人:成都嘉诚天下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肖辉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民终1019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华南金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嘉诚天下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6355983.82元及利息。
执行中,通过网络专项查询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南金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