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善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张善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0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3年。
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善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