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9)云刑更2533号张善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刑更2533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12-23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张善军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刑更2533号 罪犯张善军,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善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张善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0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3年。

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善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