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增堤,李增平与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9)陕7101行初46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6公开日期:2019-12-31
当事人:李增堤;李增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行政登记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陕7101行初460号 原告:李增平,男,汉族,1957年1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李增堤,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记,安康市汉滨区XX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范传斌,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汉滨区农村经营工作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艳,汉滨区农村经营工作站干部。

第三人:刘维洲,男,汉族,1951年9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蔡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锦龙,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增平、李增堤诉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维洲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现原告李增平、李增堤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原告李增平、李增堤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平、李增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