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与毛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轮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新2822执743号
所属地区:轮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4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毛飞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822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住所地轮台县轮南镇塔河桥。

负责人:宋维雪,女,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申请执行人秦培光,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被执行人毛飞,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申请执行人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与被执行人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轮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新2822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毛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于2019年8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飞支付农资款159187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毛飞限期履行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毛飞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将其名下约翰迪尔牌904型号的拖拉机和9米车斗以40000元的价格抵给申请执行人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毛飞已将上述拖拉机和车斗交至秦培光处);于2020年10月1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偿还60000元;于2021年10月1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偿还剩余案款59187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