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与邸宏军、郭思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01执1582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1公开日期:2020-03-31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邸宏军;郭思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1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张继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邸宏军,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郭思琦,女,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与被执行人邸宏军、郭思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沪010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邸宏军、郭思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欠款人民币XXXXXXX.87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名下无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邸宏军、郭思琦名下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