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男,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谢嘉,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
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与被告谢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国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谢嘉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谢嘉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792元;3、谢嘉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4、诉讼费用由被告谢嘉承担。
被告谢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1日,借款人谢嘉与贷款人国美公司以电子方式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贷款本金15000元;贷款期数12期;分期利率为0.66%/期,逾期罚息利率为0.1%/日,还款方式为分期等额还本付费(息),借款人按月还款,每期还款总金额1622元;借款人未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催收、转让债权或通过指定的机构催收、自动扣收应还款金额等措施,借款人届时应依约偿还借款,并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贷款人支付逾期罚息。
当日,国美公司向谢嘉约定账户发放贷款15000元。
庭审中,国美公司称谢嘉自2018年8月12日开始逾期,截至2019年3月11日,谢嘉尚欠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792元未还。
另,国美公司称《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每期还款总金额中实际包含了各期应还本金以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分期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同时还包括了谢嘉应当支付给借款服务平台北京国美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融通公司)的账户管理费,国美公司对此提交了由谢嘉与国美融通公司签署的《服务协议》作为证据,当中载明谢嘉应当按期向国美融通公司支付相应的账户管理费。
本院认为:国美公司与谢嘉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国美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谢嘉应当按期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
现谢嘉逾期还款,国美公司要求谢嘉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利息、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谢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