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史亚与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黑1222民初号1669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兰西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7公开日期:2020-04-28
当事人:史亚;马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1222民初号1669号原告史亚男,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马民,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史亚男与被告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史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亚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5,0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9年7月8日,被告因家庭生活紧急需要钱款,向原告借款55,000.00元,当时被告马民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并且本人签字。

被告借款后,从未向原告提及提还款一事,后经原告多方找被告索要无果。

无奈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其诉讼请求。

马民未到庭参加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审查认证如下:借据原件一份,其内容为:借据,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正,¥55,000.00元,借款人;马民,2009年7月8日借,予以证实马民向史亚男借款55,0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2、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马民在刘某2家向史亚男借款55,000.00元的事实及经过,原告所举证据1、2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确认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7月8日,被告因家庭生活紧急需要钱款,向原告借款55,000.00元,当时史亚男、马民在刘某2家借款马民给史亚男出具了由马民签名的借据一份。

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提及提还款一事,后经原告多方找被告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其诉讼请求,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史亚男与马民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合法合同有效,史亚男、马民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史亚男按约交付了借款,马民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史亚男请求马民给付借款5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