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飞,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刘义俊与被执行人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