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红与肖金照、谢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826民初2938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泰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31公开日期:2020-04-24
当事人:肖红;肖金照;谢小玲;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26民初2938号 原告:肖红,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委托代理人:杜曦,江西丰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肖金照,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谢小玲,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上田月池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814846161。

主要负责人:肖金照。

原告肖红与被告肖金照、谢小玲、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金照、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金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1.7万元,合计35.7万元;2、被告谢小玲、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肖金照以生意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多次借款,之前的欠款到期后被告肖金照及时进行了结算。

至2019年3月16日,原告再次将到期的款项借给被告。

经了解,被告肖金照在2019年5月失联。

原告诉至法院。

肖金照未作答辩。

谢小玲未作答辩。

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6月起,被告肖金照以经营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34万元。

2019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肖金照、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结算了利息,原告将本金34万元继续出借给被告肖金照、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

被告肖金照、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如中途支出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另查明,被告肖金照与被告谢小玲于1994年9月26日登记结婚。

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被告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12年2月9日成立,投资人为肖金照,经营范围为中低毒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零售。

在肖金照向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中(另案处理),2018年7月4日谢小玲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与肖金照(借款人)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经营/共同生活需要经营农资资金周转(用途)向贵行申请信用贷款……”。

2019年5月21日,谢小玲向泰和县公安局澄江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肖金照于2019年5月4日离家后未归且联系不上。

本院认为,被告肖金照、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拖欠原告肖红的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谢小玲与肖金照系夫妻关系,被告肖金照、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以经营农资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判令被告谢小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肖金照、谢小玲、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应向原告肖红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6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付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肖金照、谢小玲、泰和县金玲农资门市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其对诉权的放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