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欢欢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15执12011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1公开日期:2020-03-24
当事人:赵欢欢;德润万家(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2011号申请执行人:赵欢欢,女,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德润万家(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7号楼一层103-2。

法定代表人:张严。

赵欢欢申请执行德润万家(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19]第256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赵欢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润万家(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500元。

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德润万家(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德润万家(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赵欢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德润万家(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欢欢申请执行的工资4500元未受清偿。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德润万家(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赵欢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德润万家(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