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艳梅。
原告张红玉与被告高艳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红玉、被告高艳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红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押金1000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将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两年,合同一年一签,2018年合同约定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000元,如到期房屋没有损坏,将押金返还。
2019年10月23日租赁到期,被告验收房屋及物品没有损坏,但拒绝返还押金,故起诉至法院。
高艳梅辩称:原告诉状有书写错误,因为合同约定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都由原告承担,第一年物业费、闭路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在未超过油田规定的范围内随意使用,超过规定由原告承担,第二年上述费用由原告承担,不同意返还1000元,因为原告欠我2019年10个月的物业费1479.52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0月22日,高艳梅与张红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高艳梅将江南镜湖西区5-7-3-601室租给张红玉,租赁期限一年,租金7000元。
乙方张红玉在租赁甲方房屋期间在未超出油田规定的水、暖标准范围内随意使用,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相应的小区管理费用及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将相应的小区管理费用及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勾画掉。
室内有热水器、炉具、抽油烟机、茶桌、饭桌、一切用具完好无损,乙方交纳1000元押金,如有损坏在押金中扣除。
合同到期后,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又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转租,乙方因故或过失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室内家具、损坏按照原价赔偿,交纳押金1000元,注明乙方到期未拖欠任何费用,或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未有损坏,将押金全部返还。
闭路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合同到期后,张红玉将租赁房屋交付高艳梅,高艳梅接收房屋,室内物品没有损坏。
张红玉交纳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物业费1775元。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与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江北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费代扣代缴协议书,被告交纳原告承租房屋2018年度物业费1775.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租赁合同、聊天记录、证明、协议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高艳梅以原告欠物业费拒绝返还押金1000元,2017年原告租赁房屋时油田并未收取物业费,油田收取物业费的时间是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