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思,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桢,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齐云升,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媛,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刘国与被告(反诉原告)齐云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刘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思、王桢,被告(反诉原告)齐云升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刘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保证金83000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房屋租金62500元;4.判令被告返还代原告转让涉案房屋转让费20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9日,刘国与齐云升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刘国承租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23号房屋用于经营使用,房屋租金每年500000元,保证金83000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齐云升保证刘国将来将店面转让他人时全力配合。
后刘国分两次向齐云升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租金250000元、保证金83000元、转让费290000元。
因经营状况恶劣,刘国于2019年3月12日委托齐云生代为转让店面,转让费归刘国所有,同日刘国将房屋钥匙交给齐云升。
2019年7月,齐云升成功将店面转让并收取转让费200000元,齐云升隐瞒转让成功事实。
2019年8月26日,齐云升向刘国发送短信称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转让费,为维护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齐云升辩称,同意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的诉讼请求,同意返还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房屋租金62500元,不同意向原告给付保证金及转让费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反诉原告)齐云升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刘国向我方支付滞纳金16500元;2.判令刘国向我方支付中介费30000元;3.反诉诉讼费由刘国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9日,齐云升与刘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齐云升将丰台区大成路23号房屋租给刘国供经营使用,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为500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必须提前10天交付。
如刘国无故拖欠,齐云升有权向刘国按照每天实欠租金的3%加收滞纳金。
刘国在向齐云升支付租金时均存在拖延情况,滞纳金合计16500元。
后刘国因经营不善,告知齐云升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齐云升被迫委托中介机构另行寻找新的租户,为此支付中介费30000元。
因刘国拒不支付上述费用,故诉至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刘国辩称,不同意齐云升的反诉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付款时间为每月6日,而且合同约定的房屋滞纳金过高。
齐云升主张的中介费金额与证据显示的金额不一致。
原告(反诉被告)刘国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收条、回单等证据,被告(反诉原告)齐云升向本院提交了银行凭证、收据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9日,齐云升(甲方)与刘国(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提供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23号给乙方使用经营,建筑面积90平方米。
租期为2017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收回房屋,保证金不退: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借用的;2.乙方利用承租方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0天的;4.合同期满后,甲方保证继续出租房屋给乙方,租金按甲方与上一级出租方的房租调整比例进行调整;5.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更改经营品牌项目及实际经营人。
每年租金为500000元,乙方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必须提前10天交至甲方,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向甲方交纳租金,如无故拖延,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3%加收滞纳金。
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需交纳83000元保证金给甲方,合同期满,乙方按合同要求撤出,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无论任何情况下,保证金均不可冲抵房租、水电及各项经营开支。
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租金、保证金及转让费,共计623000元,在2017年9月15日前全部一次性付清,此合同即刻生效,如未及时支付,此合同自行作废,保证金不予退还。
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自行装修及修缮,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其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有相关执法部门检查,因乙方问题造成罚金以及任何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乙方违反合同,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保证金。
如乙方需要变更经营品牌项目及实际经营人,需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得到甲方许可后,方可更改。
甲方保证所有手续的真实合法性,如因甲方手续造假无效问题造成乙方无法继续营业,甲方退还乙方转让费、保证金、房租以及乙方装修费用。
2017年9月14日,齐云升(甲方)与刘国(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关于乙方租用甲方位于丰台区大成路23号1-6号门面一事,甲方保证乙方将来转让他人时全力配合。
2017年9月9日,刘国向齐云升支付租房定金30000元,2017年9月14日,刘国向齐云升支付租赁房屋转让费、半年房租及保证金共计593000元。
后因经营不善,刘国委托齐云升将涉案房屋代为转租,齐云升委托北京联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将该房屋转租,并向北京联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30000元,转租后租期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齐云升提供刘国2018年3月7日、2018年9月6日、2019年3月12日支付房屋租金的凭证,证明刘国拖延支付租金时间累积达10天,保证金应不予退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中,刘国与齐云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庭审中,刘国与齐云升双方均同意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本院不持异议。
齐云升同意返还刘国2019年8月1日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