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洪丽斯、周柏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化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982执1558号
所属地区:化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30公开日期:2020-01-13
当事人:洪丽斯;周柏怀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982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洪丽斯,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周柏怀,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民主路129号,现住化州市北岸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丽斯与被执行人周柏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98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案自立案后二个月,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